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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双占”专项整治行动政策法规的知晓程度,今日起,本平台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希望对每一位关心、支持“双占”专项整治行动的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园林绿化方面
对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在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 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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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公共空间和侵占公共资源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八)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十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邓州头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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