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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  2011-11-03【打印该页】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的调查,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是为了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了全面搞好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普查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内容及要求

(一)普查的标准时间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二)普查对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三)普查内容

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在豫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口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四)普查登记的其他要求

驻豫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驻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市、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普查的方法和步骤

普查登记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要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应当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普查登记前的准备阶段(2010年10月31日前)

l、切实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人口普查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次人口普查全国统一采用光电录入的技术,对普查表的填报质量要求很高。因此,认真选调普查人员,严格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是确保普查登记质量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充分估计到普查人员选调工作的难度,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普查人员选调的质量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保证高素质普查队伍的组建和稳定。

(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借调和招聘,在城区和农村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城区借调、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在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划分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从各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借调一些符合条件、能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应当根据市(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主动抽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借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对于农村地区,主要从行政村、村民小组会计和大学生村官及乡直机关干部中借调和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各级人民政府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3)普查员按普查小区配备,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为了方便登记,城镇流动人口聚集区、水上、山区、边远地区等在保证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备普查员,各市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员的配备要有5%预备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任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的选任应先行一步。

(4)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市(市、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为了搞好培训工作,全省进行分级培训:省培训省辖市和市级的业务骨干;省辖市培训市和乡级的业务骨干;市(市、区)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原则,长表普查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不能少于7天,短表普查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不能少于4天。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严格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省统一的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普查指导员的培训要提前进行(包括长表填写培训)。省将对市级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各地评先和普查质量评估的依据之一,抽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培训。

冒充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全面做好业务技术准备

(1)搞好普查试点

试点是人口普查准备阶段工作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成功,省、市、市(市、区)三级必须提前进行试点。试点包括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

通过专项试点探索、发现普查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解决普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解决办法。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进行专项调研和专项试点。专项调研和专项试点工作可与人口普查培训和人口普查其他业务工作结合进行。试点规模由各地自定。

综合试点应包括人口普查全过程。通过综合试点检验和操作《普查方案》及其各项工作细则,演练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过程,培训业务骨干,锻炼普查队伍,为全面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积累经验,并为正式普查取得第一手资料。

省级综合试点于2010年6月底前结束,普查试点区域包括一个整建制的乡(镇),一个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一个有代表性的城乡结合部区域。市、市级综合试点由各地根据各自情况安排。普查试点区域以包括乡村调查点、城市居民调查点和城乡结合部调查点为宜。

市级综合试点前,应将各地综合试点方案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试点结束后,各市应将本市及所辖各市(市、区)试点情况和手工快速汇总结果、简要分析以及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市及市以上各级试点于2010年8月底前结束。

(2)做好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地图绘制和地址编码工作

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工作,是人口普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及建立人口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工作。科学合理地划分人口普查地理区域,严格认真地绘制普查地图,是保证人口普查不重不漏,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第六次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制图工作将利用遥感影像资料作为工作底图,大大提升人口普查绘图工作的规范性,使普查区域界线与现实地表准确对应,更好地做到普查在地域上的完全覆盖。各地要按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工作细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地图绘制和地址编码工作。

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省。并按照规定分级绘制人口普查区域地图。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8月15日前完成。

(3)扎扎实实做好户口整顿工作

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核清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人口的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的分离状况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省公安厅认真制定河南省户口整顿实施意见。各地应当按照河南省户口整顿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普查区域的范围内,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

全省的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户口整顿有关资料于2010年9月10日前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摸底登记时参考。

(4)分阶段做好人口主要数据的核查工作

第一阶段:5—6月份组织市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公安户籍人口、计生管理人口及流动人口进行核查;第二阶段:9月份组织市级对流动人口、出生、死亡人口、1—7岁低年龄组人口等进行核查。

(5)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前的摸底和长表抽样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对普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进行摸底。摸底工作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一是普查员进点熟悉普查小区及边界周围环境,明确普查登记的区域范围;二是调查员通过实地考察,熟悉普查小区内的环境,掌握本普查小区内各种建筑物的用途、数量和分布情况,在“普查小区图底样”上绘制《普查小区图》;三是入户摸清每幢房屋内的人口居住情况,对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整顿资料进行核对,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出生、死亡人口及其他特殊户和特殊人员的情况;四是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人口普查的摸底工作在2010年10月28日以前结束。《户主姓名底册》要一式三份:一份报市级普查机构备案,另两份分别由长表普查员和短表普查员在登记时使用。摸底工作完成后,普查员要根据要求对摸底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各省辖市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摸底汇总结果上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摸底工作结束后,以《户主姓名底册》为抽样框,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表长表抽样工作细则》的规定,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普查表长表调查户的抽取工作。此项工作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3、认真做好普查的物资准备

人口普查所需物资数量大、品种多,必须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这些物资主要包括普查登记正式用表、普查登记辅助用表、户主姓名底册、过录表、快速汇总表、培训教材、普查员手册、人口普查宣传品、数据处理设备、普查员入户登记用具、普查员佩带证件和人口普查资料包装材料等。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各项物资的准备。所有物资准备工作必须在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

4、认真做好数据处理准备

(1)在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建立省、市、市三级数据处理组,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2)各级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3)各级要按照国家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完成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的准备。

(4)组织落实好各项数据处理业务培训工作。

(5)做好省级数据处理试点工作。

数据处理各项准备工作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普查登记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普查工作的成败。在此阶段,各级普查领导机构的负责同志都要亲自坐阵指挥,及时掌握普查工作进度,采取得力措施,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源头数据的质量。查准总人口数量是普查登记的中心任务,搞好流动人口、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的登记是普查的重点和难点。

1、现场登记和复查议查

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在普查登记的前两天对居无定所的流动人口进行提前清查登记。

普查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负责普查数据的收集、普查表填报任务。普查指导员负有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的责任。基层干部群众应当积极协助普查员做好登记工作。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要组织普查员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主要采取自查、互查、议查三种方式进行。复查中发现的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复查工作在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2、事后质量抽查

复查工作完成后,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参加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全国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是整个普查工作的一部分,但又是普查登记之后单独进行的一次调查。事后质量抽样调查,要做到实事求是,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与普查登记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如实反映,严禁修改原始普查表。全国事后质量抽查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抽取样本、培训省级事后质量抽查人员、下发《事后质量抽查数据处理系统》。全国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16日开始,经过准备工作、抽查登记,数据录入、报送录入数据文件等,在2010年11月25日前结束。同时,我省也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我省的事后质量抽查。全省事后质量抽查,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参加的普查区进行质量抽查。在省组织抽查前,各市、市要先组织进行自查。全省质量抽查工作在2010年12月25日前完成。省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全省事后质量抽查结果作为计算普查登记误差和评价全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依据,不评价市级及市级以下各级的登记质量,也不评价抽中普查小区的登记质量。

我省还要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反馈的“人口查询表”,统一组织在“事后质量抽查表”中“R8.是否已普查登记”项回答“2、已在其他地方普查登记”的人进行查询,并于12月15日前将查询表及工作小结上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资料的整理、开发利用及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11月16日至2012年10月31日)

1、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

快速汇总工作在复查工作完成后进行。快速汇总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第一级,2010年11月16日-11月20日,由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普查小区普查短表和长表分别进行过录,并以普查区为单位分别进行汇总。

第二阶段,2010年11月30日前,市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以普查区为单位,对普查表短表和长表分别进行录入。

第三阶段,2010年12月5日前,各省辖市将收集、合并后的各市(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上报的快速汇总数据上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四阶段,2010年12月10日前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将各市上报的数据合并、汇总并上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上报的各级汇总文件要有负责人签名。

2、编码

人口普查表的编码分为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种形式。专项编码包括:普查表长表的“行业、职业”及境外人口普查表项目中“国籍”的编码;非专项编码包括: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除“职业”、“行业”)、境外人口普查表(除“国籍”)及死亡人口调查表内各编码格,以及这四种表封面上各编码格。

非专项编码由普查员在对普查表审核无误后进行,并要加强对非专项编码的复查。

人口普查表长表的行、职业专项编码,由市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专项编码员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市级进行。专项编码员要求熟悉本地区情况,有统计分类和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字迹工整。编码前,市(市、区)普查办公室要对编码指导员和编码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并编写市(市、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代码一览表》(门类、大类、中类)。编码资料由市(市、区)普查办公室全面审核,市人口普查办公室预审、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专项编码工作在2011年1月11日—2月28日进行。

3、光电录入和处理

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工作由各省辖市组织进行,各市(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答疑。普查表的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对短表进行录入和汇总;第二步,对长表进行录入。录入和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制定全省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做好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的光电录入和汇总工作。

4、普查数据的公布

(1)发布主要数据公报

 利用快速汇总和短表计算机处理数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在2011年5月份以前发布全国公报。全国公报发布后,我省发布全省主要数据公报。

(2)发布全部数据资料

利用短表和长表的计算机处理数据发布全部数据资料。

全省各级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自上而下逐级公布,在上一级人口普查资料公布后下一级才能公布。

5、普查资料的管理

人口普查表短表、长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和《境外人员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全省普查资料要经过多次运转,为此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必须妥善保管,禁止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对全省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将建立人口普查数据库,统一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安排印刷发行。原始普查表在完成数据处理工作后,按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包装、运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要求,统一集中管理。

6、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1)市及市以上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写出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分别报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

(2)举办人口普查资料分析研究班,分析研究和开发普查数据。

(3)召开人口普查资料分析研讨会,编辑出版全部汇总数据。

(4)评选优秀分析文章,并对主要分析研究成果汇编出版。

7、总结表彰

(1)市及市以上人口普查办公室编制普查工作报告书,分别向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2)市及市以上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人口普查的摸底、登记、编码、数据处理等主要工作阶段情况进行总结,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结束后,要对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并对普查方法进行技术业务总结,逐级上报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

(3)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结束后,召开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河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人口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二)严格落实第六次人口普查成员单位职责

人口普查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密切协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河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的规定,严格落实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分担的人口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各阶段工作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特别是在普查员入户摸底、登记期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财政、公安、计划生育、教育、民政、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解决普查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人口普查的目标责任制

《河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明确规定领导小组组长是普查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是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执行者。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要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普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普查过程的各个重要环节、重点工作要亲自抓,通过抓检查、抓落实、抓质量,确保达到预期效果。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人口普查工作纳入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

(四)加大人口普查的宣传力度

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把社会力量广泛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和积极配合,是保证完成人口普查工作的关键。省及省以下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制定《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规划》,各级政府按照《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规划》的要求切实组织有关部门,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活动;主要负责同志要选择适当时间通过电视、广播做一次专题讲话,进行全社会动员,使人口普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省性的宣传活动要在2010年的7月至11月进行,并将10月定为人口普查宣传月,把宣传推向高潮。各级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要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口普查宣传工作的新特点,把握宣传的重点和难点,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为人口普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口普查宣传既要轰轰烈烈、形式多样,又要扎扎实实、注重效果。对省普查工作会议和一些较大的人口普查活动,河南电视台、广播电台、河南日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各级人口普查宣传机构要结合普查工作,及时向当地新闻单位提供信息或稿件,报送专题文章,编写宣传材料;积极组织文艺节目,制作标语口号,印发宣传资料等。

各市(市、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人口普查登记期间,要组织人口普查宣传车,深入到城乡居民区,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活动。普查员也是宣传员,要积极向居民进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意义、内容和有关政策,解除各种思想顾虑,积极参与、配合和支持人口普查工作。

(五)做好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

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是整个人口普查工作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督促人口普查办公室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都要成立质量控制组,按照《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的要求,对人口普查工作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重点从责任分工上、业务技术上、政策措施上进行质量控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对各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验收。

四、普查经费保障

人口普查是一项大型社会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落实好普查经费是顺利进行普查工作的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一定要把人口普查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足额及时到位。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厉行节约,精打细算,杜绝浪费。

五、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普查纪律,依法开展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人口普查中的政策制定、经费筹措、部门协调、社会动员、人员选调等方面的问题,必须由政府出面解决,突出、强化政府行为。

各级政府要将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同志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各主要环节要亲自抓,坐阵指挥。要对普查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人口普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普查条例》和《普查方案》等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普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和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全省人口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普查登记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不得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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