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邓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效率,根据《邓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复议委员会案审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申请复议的事项为房屋征收、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等,矛盾突出、法律关系复杂的;
(四)申请人、第三人提出会议议决要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会议议决的;
(六)其他需要会议议决的情形。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一般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主持,特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委员为人以上的单数。
第五条 参加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业特长报会议主持人选定。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有关法律依据、争议焦点和存在问题、案件拟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被选定的参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可以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九条 参会委员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的日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议案件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复议委员会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注明。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前,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
第十一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案件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案件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案件的拟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十四条 一次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六条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表决未过半数时,由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笫十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审会.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笔录》,并由全体参会委员签名确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笔录》应当根据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会议记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对审议事项的意见等,委员的不同意见也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