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xx,男,汉族,身份证号:412902XXXXXXXX1512,住河南省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湍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郭书伟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公安局湍河派出所2021年1月1日作出的邓公(湍)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3月9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0年9月7日到邓州市监委信访室举报张楼乡政府强拆一事,一直到年底没有音讯,于是2020年12月29日独自到河南省信访局信访,接待后将问题移交到南阳市信访局,没见到驻郑工作人员,后回到邓州市。2021年1月1日接到湍河派出所通知到所里,将我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进行处罚。按照公安部规定的32种违法上访行为,我都不符合,对于我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我表示不服。
被申请人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0年12月30日,邓州市信访工作联席办公室移交线索:2020年12月29日,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居民金xx到郑州省信访局越级上访,被我市驻郑工作人员劝回,金xx赴省越级上访的行为扰乱了单位秩序。金XX违法行为的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邓州市信访联席办公室移交材料、证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应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该案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1月1日,邓州市公安局湍河派出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受理后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取证,根据本案的起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邓州市公安局湍河派出所经过调查认为金XX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成立,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金XX予以警告,符合法律规定,处罚恰当。综上,邓州市公安局湍河派出所按照法定程序对金XX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
2020年12月29日,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居民金xx到郑州省信访局越级上访,扰乱了单位秩序,违法情节一般。邓州市公安局湍河派出所于2021年1月1日对金先虎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邓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邓公(湍)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邓公(湍)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