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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1〕7号 
司法局  2021-05-14【打印该页】

申请人:李xx,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冰,任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1年3月6日作出的邓公(交)行罚决字〔2021〕41138129012447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3月23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里是以经营编织袋为生,拉货送货全靠这个卡车,被邓州交警拦下告知核定载质量925公斤。为此,我们找了襄阳车管所要求更改,工作人员解释属于高标低定车,厂家定的,改不了。申请人一再说明情况,希望交警同志能考虑这些原因,人性化执法,少罚点。但是交警说他们是在严格执法,按程序操作,如果不服就去上面投诉,这么重的处罚,申请人的车前所未有。众所周知,编织袋是泡载,难免会超高超宽,超载着实冤,这个车连泡载都超载还能拉什么?法律越来越人性化,罚款都有区间范围,便于人性化执法,可这帮交警一副不食人间烟火的样,教条执法,全然不顾老百姓死活,太冷血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邓公(交)行罚决字〔2021〕41138129012447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3月6日15:20左右,李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EUXXX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邓州市杏山大道与渠首大道交叉口北,被交警大队城区巡逻执勤人员查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涉嫌超载,随即将该车带至邓州市陶营交通执法服务站进行过磅。经核实鄂FEUXXX货车车货总质量4930千克,行驶证核载总质量为2840千克,该车超出总质量2090千克,随即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411381340002040,违法条款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违法代码1637)。同日,对李XX作出了邓公(交)行罚决字〔2021〕41138129012447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的李光良超载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2021年3月6日15时许,被申请人交警在渠首大道与杏山大道交叉口巡逻执勤时,发现申请人驾驶的鄂FEUXXX轻型普通货车涉嫌超载,遂将其带至邓州市陶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查并对机动车过磅称重,称重结果为鄂FEUXXX机动车车货总重4.93吨,申请人在过磅单上签字捺印。根据鄂FEUXXX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载明事项显示,该车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2840kg、整备质量1720kg、核定载质量925kg。根据称重结果,鄂FEUXXX机动车超载2090kg。

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邓公(交)行罚决字〔2021〕41138129012447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违法行为(代码163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生道路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超限车辆初检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鄂FEUXXX货运机动车存在实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1年3月6日作出的邓公(交)行罚决字〔2021〕411381290124474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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