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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1〕9号  
司法局  2021-06-07【打印该页】

申请人:彭X,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罗庄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罗庄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时乐,任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公安局罗庄派出所2021年2月8日作出的邓公(罗)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7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月18日上午,申请人在去XX村委会的路上,碰到张XX开车路过。由于两人之前有过节,张XX见到申请人后停车,并强行拉申请人到他的车上,被申请人拒绝后,张XX对申请人言语威胁恐吓,并有动手抓申请人衣领要打申请人的行为,被村支书宋XX阻止了。被申请人对张XX的违法行为处罚太轻,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邓公(罗)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加重对张XX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1年1月18日11许,在河南省邓州市罗庄镇XX村村部门前广场,彭X和张XX偶遇,简短交谈后张XX称想和彭X找个地方聊天并拉彭正上车,彭X不去。后在两人口角期间,张XX对彭X有恐吓言语和抓衣领等动作。彭X1月18日报案,罗庄派出所于同日受理。调查取证后,被申请人对张XX作出了邓公(罗)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书,并依法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张XX威胁彭正人身安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2021年1月18日上午11许,在邓州市罗庄镇XX村文化广场,张XX开车与申请人彭X偶遇,两人简短交流后,张XX下车称想找地方和彭X聊天并拉扯彭X上车,彭X挣扎不去。两人在口角期间,张XX有抓彭X衣领和言语恐吓威胁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11时08分接到申请人彭X报警,依法受理后,2021年1月19日向彭X送达了受案回执。后经调查取证,于2021年2月8日对张XX作出了邓公(罗)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根据彭X、张XX、张XX、宋XX等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能够证实张XX抓彭X衣领并言语恐吓威胁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邓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邓公(罗)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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