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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不予受理】邓政复不受〔2023〕7号  
司法局  2023-09-06【打印该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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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服邓州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关于郭XX要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项的答复函》和2023年8月15日作出的《关于郭XX要求赔偿的复函书》,于2023年8月3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认定邓州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上行为违法并偿还12034元。

经审查你提交的相关材料,本机关认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你对邓州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作出的答复不服,可以向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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