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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XX,男,200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中山六路。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2023年6月17日的举报投诉未回复,于2023年9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信,该邮件于2023年6月17日送达。但截至复议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和作出处理。请求责令确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已就其向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邓州市福思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XX产品”包装标示存在问题未回复为由向我机关提起过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已于9月12日出具并向申请人邮寄了邓政复决〔2023〕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