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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驳回】邓政复驳〔2023〕8号 
司法局  2023-10-19【打印该页】

申请人:XX19793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张村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姚进儒,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919对其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于2023年9月26日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纸质版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邓州市XXXXXX地上和地下总平面图,邮政查询系统显示2023年9月19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并未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其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崔XX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其申请公开邓州市XXXXXX的1、2、3期总平面图。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19日将回复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邮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崔XX2023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邓州市XXXXXX地上和地下总平面图”。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签收,并于当日通过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提供的电子邮箱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项目方已将邓州市XXXXXX一二三期总平面图公示到售楼部,请到XXXX售楼部查看”。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已经公开,被申请人也告知了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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