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XX,男,200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9日对其举报投诉的回复,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回复,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职责,包庇不良非法商家,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职。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核查。将现场检查:1、被投诉举报门店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该门店具备经营合法资质。2、被投诉举报门店对发放好评返现卡一事予以否认,声称该门店向消费者邮寄商品过程中,从未发放过好评返现卡,也未参与好评返现活动。3、被投诉举报门店提供证据证明,好评返现是所在拼多多平台开展的“评价有理”活动,该活动只要消费者参与评价(无论是“好评”“中评”“差评”),都由拼多多平台统一对准消费者进行返现。并非只有消费者给与“好评”的才给与返现。4.针对核查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8月29日,通过12315平台系统,向申请人进行回复。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之处,请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邓州市瑞芊百货店虚假宣传,并且产品里含有好评返现现象。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3年8月25日受理。经实地核查,被投诉门店邓州市瑞芊百货店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其经营的被投诉产品标签及合格证齐全,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商品有好评返现卡。
经营者宋蒙出具情况说明,评价返现属于拼多多平台统一返现活动,并非被投诉举报门店行为。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结案反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初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评价返现”系拼多多平台开展的活动,非被投诉举报门店行为。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8月29日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