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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55号  
司法局  2023-11-02【打印该页】

申请人:XX,男,200511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2023年8月3日的举报投诉未回复,于20239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平台网购猪肺,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检疫检验合格证,并且同时属于三无产品。2023年8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8月6日签收。但被申请人直到8月23日与申请人联系,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就直接结案,且结案内容事实认定不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在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书后,被申请人指派被投诉举报门店所在辖区白牛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核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1.被投诉举报门店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具有经营资质。2.被投诉举报门店能够提供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批次《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其产品进货渠道正规,肉品检疫合格。3.被投诉举报人所经营的涉案产品(猪肺)未曾加工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结合涉案产品应属于农产品范畴。4.被投诉举报人通过网店销售模式,其产品并非事先进行定量包装。《食品安全法》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结合涉案产品,并非事先定量包装,而是根据顾客下单数量进行包装。因此涉案产品不属于预包装产品。5.根据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其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违反农产品包装行为的明确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据此,就申请人投诉举报所反映农产品标签问题,我局将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移交,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已经及时予以核查,但没有及时向申请人进行回复。针对此种问题,我局一定加强认识,认真研究进一步予以规范,严格按照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制度时间规定,按时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39502109434)向被申请人投递《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内容为:“2023年7月30日,投诉举报人通过抖音购物平台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新鲜猪肺',发现该产品包装无任何信息,无检疫检验合格证,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你局依法处理。”2023年8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2023年8月8日,邓州市12315指挥中心将该案件转至白牛市场监管所;202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商家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被申请人至今未将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回复。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的现场调查,被投诉举报产品为未经加工的猪肺,且没有经过预先包装,按照上述规定应属农产品。

二、依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商品为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由邓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后,虽然进行了调查,但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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