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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 2017-08-04     发布人: 邓州市卫计委     打印本页

(一)政策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二)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符合本机关许可范围的,由卫计委受理,提交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派两名执法人员现场审核,审核完毕转交卫计委主管领导核准,核准后由卫计委制证。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296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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