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指南 >> 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 2017-08-04     发布人: 邓州市卫计委     打印本页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二)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5、水厂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身份证明,示意图,检测报告,应急预案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符合本机关许可范围的,由卫计委受理,提交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派两名执法人员现场审核,审核完毕转交卫计委主管领导核准,核准后由卫计委制证。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0377-62969059

 

友情链接:

Copyright 1997-2016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邓州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

豫ICP备11006145号-1 2005-2010 地址:邓州市三贤路与雷锋大道交叉口南150米 邮编:474150

电话:0377-66066619 邮箱: dzsjsw@163.com QQ: 978216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3/04/17 12: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