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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7-21     发布人: 邓州市卫计委     打印本页

邓政〔2016〕44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政策引导、依法监管的原则,通过扶持鼓励、行业管理、有序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社会办医,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分工协作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举办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高端医疗机构或医疗集团,走专业化、精细化的路子。优先安排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康复、养老、护理、口腔、中医类、临终关怀”等我市发展滞后而社会亟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服务机构。争取到2020年,我市新增三级综合医院1家、二级以上专科医院3-4家、二级以上中医院1家,形成1-2个社会办医品牌,医疗机构总床位数达到10000张左右,社会办医总床位数达到2700张,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5%左右。

二、举办条件

(一)社会资本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无论个人或组织,其条件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邓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上市区不再举办一级医疗机构。

(二)社会办医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其法人或社会组织必须具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较高的社会信誉,所聘用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医院管理或经济管理经验。社会办医的医务人员、科室设置、基本设备、床位数必须达到设置标准。社会办医的举办者应提供不低于投资额60%的资信证明。

(三)社会办医建筑物应为独立建筑,单独使用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的要求;住宅、宿舍、公寓、居住小区、会所及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建筑不得用作医疗用房;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权益的,设置申请人或组织应当出具相邻权利人的同意书。

三、申请审批

(一)社会资本可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营利性社会办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承办医疗机构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承办医疗机构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注销后重新申办。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社会办医个人由设置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代表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或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三)社会办医的举办者应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市卫生计生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现场考察,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投资总额超过亿元的社会办医,须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复后再行受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2年,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3年。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依法到市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社会办医建设用地应符合邓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举办者应依据《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在市发改部门备案后,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完善建设用地审批的各项手续。

(五)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举办者应按规定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并递交市卫生计生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市卫生计生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材料45日内,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执业评审细则》,对申报资料和执业场所进行审验,合格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验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举办者。

四、政策支持

(一)落实税收、土地和价格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市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床位在500张以上、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和床位在200张以上、总投资不少于8000万元的二级专科医院,可单独供地。属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的,由政府直接划拨建设用地;属营利性社会办医的,可采用有偿使用或协议出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社会办医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二)放宽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人社、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与公立医疗机构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列为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以及婚检、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健康体检、孕产妇保健、疾病应急救助等定点医疗机构。

(三)改善社会办医用人环境。社会办医享有用人自主权;在人才培养、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学术活动、评先评优和参加医学类行业协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待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间合理流动,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医师可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多点执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师执业保险;支持发展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独立第三方检查检验机构,为医生多点执业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社会办医纳入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社会办医和公立医疗机构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五、服务管理

按照放开准入、严格标准、完善服务、强化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社会办医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履行审批职责。对社会办医严格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进行验收;对已经执业的社会办医进行校验时,必须严格标准;对未经审验擅自开展业务和未经报批改变执业地点的社会办医按照非法执业进行调查处理。

(二)严格土地政策。对于政府划拨的土地,在建设期内,因举办者违规、违法等原因导致中途长期停建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或建成后因违规、违法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执业的,市政府将收回划拨土地,并对院内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收购或拍卖,拍卖资金上缴市财政。

(三)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对社会办医评审制度,将社会办医执业行为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结合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对其执业活动、医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规范社会办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禁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技术人员及超范围执业行为,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市卫生计生及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惩处。

(四)引导依法经营。社会办医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社会办医的举办者和各级管理者进行政策法规、现代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促进科学管理和依法经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五)加强社会监督。对社会办医医疗服务信息进行公示,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诚信度、年度或者周期考核结果、执业许可证校验或者暂缓校验等信息;开展社会办医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对社会办医服务质量进行评议。调查和评议结果作为社会办医校验的主要依据。

(六)维护医疗秩序。将社会办医统一纳入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体系。在社会办医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要积极指导、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护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要掌握各社会办医的优势和特长,及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政策咨询,帮助改善医疗条件,指导规避各种风险。

(七)完善社会办医的投诉渠道。社会办医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机构。

(八)建立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疏于管理、未履行职责,出现严重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退出机制

坚持“扶持大的、引导好的、淘汰差的”的工作思路,通过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和校验等法定手段,实行社会办医有进有退。社会办医如发生产权变更、停业或破产,按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办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被暂缓校验或终止执业: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情节严重的;

(二)因改扩建、迁建原因停业一年视为歇业的;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发生重大院感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在对社会办医年度校验时,发现注册执业医师、注册执业护士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该院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且人数超过注册人数20%的,将暂缓校验。

社会办医被终止执业,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准,应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销毁印章,并予以公告。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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