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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费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9-06     发布人:      打印本页


邓合管委[2009] 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住院补助费用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办、区)合管站,市、乡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南阳市新农合运行分析会议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年度住院补助基金余额不足的实际,经市合管委研究,对2009年度住院补助作适当调整,并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和药品费用提出新的监管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新农合住院补助标准
适当调整市、乡、南阳市外新农合补助标准。即:乡级补助标准调整为60%,市保健院、结防所、中医院补助标准按乡级标准执行,邓州市级补助标准调整为50%,南阳市外补助标准调整为35%。南阳市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标准不变。
二、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人均住院费用目标控制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和服务价格,千方百计降低患者住院费用,实行费用自我控制和合管办监管相结合,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均住院费用实行总量目标控制。
1、市级(市一院、市三院):人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3000元部分,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患者足额补助,补助款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2、其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医院、保健院、结防所、星光)和三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花洲、古城、湍河):人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2000元部分,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患者足额补助,补助款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3、乡镇卫生院:人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200元。超过1200元部分,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患者足额补助,补助款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加强外诊转诊制度
具有转诊权的市一院、市三院、市保健院、市中医院,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月转诊名额,超出转诊名额的外诊补助由转诊单位自负。
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就诊,必须出具务工单位证明,否则,不予补助。
四、对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要严格按照《邓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技和药品收费价格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超过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严格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补助,对非《用药目录》内的药品,新农合不予补助。
七、加强对大型医技检查管理,超过200元的大型医技检查按200元计入合理费用。
八、患者在邓州市外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不予补助。
九、本意见自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十、本意见由邓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新农合    管理    意见                      
抄送:市委、市政府、市新农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邓州市合管办                2009年7月7日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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