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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中医药法出炉 唐祖宣三十载魂牵梦萦
发布时间: 2017-01-14     发布人: 邓州市卫计委     打印本页

      酝酿三十载,“国法”终得成。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这是我国首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而制定的国家法律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中医药法备受各界关注。实际上,中医药法的出台凝聚了许多中医人数十年的努力与坚持,行医57年、被称为“国医大师”的老中医唐祖宣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自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起,作为为数不多的中医界全国人大代表,唐祖宣便开始为中医药法鼓与呼。近30年来,他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中医药事业的建议403件,其中关于中医药法的建议60余件,致信中央领导18封。2016年6月,他还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医药法草案二审讨论工作。

  在中医药法获审议通过之际,国医大师唐祖宣接受了《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的专访,叙述了其为中医药法鼓与呼30年的经过。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近日,中医药法终于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可谓是酝酿三十载,一朝终得成。我们了解到,这30年来,您作为为数不多的中医界全国人大代表,为此做了许许多多努力。这个过程是艰难而备受煎熬的。如今,“国法”终于出台了,此刻您的心情如何?

  唐祖宣:我此刻的心情自然是很高兴的。中医是国粹,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典籍占中华文化的三分之一,所以要弘扬、传承中医药文化,中医药工作者更是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而振兴中医药,必须立法,这是30年来我一直为之坚持的理念。我是第七届、九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在30多年的代表生涯中,我共提出议案、建议1067件,上书中央领导18封,其中有关中医药事业的议案、建议403件。现在中医药法终于出台了,的确是件值得高兴的事。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为中医药立法,您鼓与呼了三十年。回首过往,您为什么要这样坚持?又是什么让您一路坚持了下来?

  唐祖宣:我始终坚持振兴中医药必须立法的理念。为什么这样说呢?主要是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历史、现实和发展战略来考虑的。从中医药发展的历史来看,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道路坎坷不断,尤其是从清朝末年自西方现代医学传入中国后,围绕中医药的存废之争一天也没有停止过。

  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首次确定了中医药的宪法地位,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中医药法制建设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据此,卫生部和国家相关部门把中医药的法制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成立中医立法的领导小组,从此中医药法制建设步入了正轨。

  自1986年至今,中医药进入大力推进、快速发展阶段。1986年,卫生部中医司被撤销,成立国家中医管理局,1988年改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10月,国务院发布第106号令《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开始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2003年4月,国务院发布第3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这是新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是我国中医药领域立法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里程碑。2011年12月,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的送审稿。草案已经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标志着我国首部中医药法规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我虽然工作在基层,但振兴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是每一个中医药工作者和各级中医药领导者的共同责任。正是怀着一颗对中医药事业无比忠诚的心,我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基层中医药发展的状况,努力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把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对新时期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系统部署。我们了解到,很早之前,您就多次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适时向中央领导建言,应当把发展中医药列为国家战略层面,通过立法来保障。当时您是怎么考量的?又是怎么做的?

  唐祖宣: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来看,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伟大贡献。治病神奇,疗效卓著,最受群众的欢迎。也是我国的民生工程,在世界上最有话语权,因此,我认为应当把发展中医药列入国家战略层面,通过立法来保障。

  这是因为:一是制定传统医药法是保护优秀传统医药文化、发展传统医药事业、建立中国特色的卫生保健体系的必然要求;二是制定传统医药法是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化的具体体现;三是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传统医药的基本方针、政策、目标和思路,能够依法更加有效地保障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健康持续发展。

  2003年至今,我被社科院聘请为院外专家,参与了中医药国情课题调研。曾到东北、西北、内蒙古四川广西等地调研。2013年课题组编写《振兴中医药事业应是中华民族复兴的一项重要战略》等三份专题报告。之后,我应邀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中医药发展战略座谈会”,就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进行了研讨。

  我自七届全国人大开始至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议案建议、运用媒体网络等方式,为促进中医药早日立法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在七届全国人大时,我就提出为中医立法的建议;八届河南省人大时,提出的立法建议被采纳,河南省出台了《中医管理条例》;九届至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我多次领衔提出为中医药立法的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卫生主管部门非常重视。

  2001年九届人大,我与当时主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佘靖,一起把11年未出台的《中医药条例》向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做了详细汇报,杨景宇非常支持这件事。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这些年,我还多次应邀参加中央领导召开的事关中医药发展大计的会议,每次我都提出为中医药立法的问题。

  2010年1月26日,我与其他9位教科文卫代表应邀到中南海第一会议室,参加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座谈会,陈述了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尽早为中医药立法的建议。

  2014年3月12日,我与其他5位代表应邀到中南海第三会议室,参加了刘延东副总理召开的深化医改座谈会。我在会上就加快中医立法问题作了发言。

  2015年4月13日,我接到国家中医药局法监司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题会议,邀请我作为专家出席并发言。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我们看到,中医药法分为“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9章,共63条。在这短短7300余字里,不仅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也针对中医药管理进行了制度创新。在您看来,“国法”传递出的最重要信息是哪些?或者说,“国法”有哪些亮点?

  唐祖宣:在我看来,至少可以从三方面来看“国法”传递出的重要信息或者说亮点。一是强制性。中医药法规定,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是支持性。中医药法规定,政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要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中医药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制定有关政策要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明确政府职责,政府在落实国民健康教育过程中应提供发展规划、经费落实、人力支撑等各方面保障,确保健康教育工作高质量、顺畅地开展。

  三是规范性。中医药法从建立中医药服务体系,建立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防范医疗安全风险,中药管理制度,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继承创新,推动和规范中医药文化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将中医治未病体系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弥补了时下健康教育的短板:管理与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专业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水平层次不齐;工作计划、实施与评价不科学等,规范了健康教育行为。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您在中医药行业工作多年,对于该如何促进中医药行业的发展有过深入的思考。您认为,中医药行业要实现健康发展,必须要解决哪些问题?

  唐祖宣:关于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我曾经多次提到有几个应注意的问题:首先是基层人才匮乏。执业医师法非常好,考试是对的,但需要一个历史过程。我们现在的国情,如果医生都要求本科,也不符合当今现状,应逐渐建立执业医师制度。

  其次是中医是中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中医药人才的培养也应该发挥中医的某些特长,包括临床优势、一技之长等,人才培养还应该把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结合起来。

  此外,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民间中医药在人民防病治病中还占有很大比重,对于这些地区的中医从业人员不能搞一刀切。在中西部地区,应给予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药工作人员更多的执业机会。并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通过20到30年时间,逐步完善提高乡村的中医药人员的执业医师制度。

  祖国医药学的精华一是蕴藏在浩瀚的祖国医学文献里,二是掌握在老中医手中,三是散落于民间。所以说,师承和散落于民间的中医是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有一技之长的人员身怀绝技,不断治好了常见病、多发病,对很多疑难病的治疗也起到了很好的疗效。

  所以,我建议:可通过考核内容、方式和组织实施,广泛吸收各个相关机构和人员,包括民营、民间中医药机构的人员,不应将决策和管理当作对民间中医药的“缺席审判”;制定县、市、省三级分级考核颁证制度,对应准许相应行政区划内的行医资质;允许在中西部地区区划内设置诊所和联合门诊部,经聘用单位审批,获得如“传统中医师(中药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可进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与所取得资质相符的工作;允许经流入地区考核同意并备案,中药从业人员可以有序流动;在承担公共卫生和进入医保等方面不得设置专门针对此类人员的歧视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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